2025年,执业药师是否拥有处方权仍是医疗行业的焦点问题。根据《处方管理办法》规定,我国处方权严格限定于经注册的执业医师,而执业药师仅承担处方审核、调配及用药指导职责。这一制度设计在海南、重庆等地的试点改革中未发生根本性改变,例如海南省要求零售药店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处方,但药师仍无权直接开具处方。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、国际经验及行业实践,系统解析执业药师处方权的现实状况与未来可能。

一、政策与法律:处方权的法定归属
(一)中国现行规定:医师专属,药师审核
- 《处方管理办法》核心条款:
- 第二条明确“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开具的医疗文书”;
- 第十一条规定“药师需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”。
- 地方试点实践:
- 重庆2019年启动的远程药学服务试点中,执业药师仅通过电子平台审核处方,未突破处方开具权限;
- 海南2025年新规要求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,但职责仍限定为“审核处方并留存记录”。
(二)国际对比:药师处方权的多元模式
- 发达国家实践:
- 美国:通过《合作药物治疗管理制度》(CDTM),允许药师在协议框架下调整处方;
- 英国:2006年授予药师独立处方权,可依据政府发布的处方集开具常见病药物。
- 授权模式差异:
- 独立处方权:需通过专项认证(如英国PGDs),仅限特定疾病范围;
- 协议处方权:需与医师签订合作协议(如新加坡协作处方模式)。
二、职责与能力:医师与药师的分工逻辑
(一)专业背景决定职能边界
- 执业医师:
- 学历要求:临床医学或预防医学专业,课程涵盖解剖学、病理学等;
- 核心技能:疾病诊断、手术操作及急救技术,需完成1年以上医院实习。
- 执业药师:
- 学历要求:药学相关专业,课程以药理学、药剂学为主;
- 核心技能:药物相互作用审查、用药依从性评估及药品质量管理。
(二)法律责任与风险控制
- 医师责任:对诊疗结果负直接法律责任,需承担误诊或用药错误引发的诉讼;
- 药师责任:仅对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负责,例如发现阿司匹林与抗凝血药联用风险时,需提醒医师调整方案。
三、试点与改革:处方权探索的突破口
(一)地方试点:远程审方与电子处方
- 重庆模式:
-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远程药学服务;
- 执业药师可审核电子处方,但无权修改或开具新处方。
- 海南新规:
- 2025年5月15日前,所有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,否则将暂停处方药销售;
- 处方流转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,药师仅负责审核与登记。
(二)行业建议:有限处方权的可行性
- 专家观点:
- 中国中药协会康震建议,可借鉴国际经验,先授予药师慢性病管理中的处方调整权;
- 北京何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何育伦提出,对已转为OTC的药品(如部分退烧药),可试点药师处方权。
- 政策趋势:
- 《药师法》征求意见稿已将“药物治疗管理”纳入药师职能;
- 2025年湖北省明确,长期处方(最长12周)需由医师开具,药师负责用药监测与随访。
四、未来展望:处方权改革的路径依赖
(一)短期:强化审方与用药指导
- 继续教育重点:
- 加强药师对慢性病用药方案、药物相互作用及特殊人群用药(如孕妇、老年人)的培训;
- 推广电子处方审核系统,利用AI辅助识别禁忌症。
- 试点扩展:
- 在医联体内探索“医师诊断+药师续方”模式,例如社区药师可为稳定期高血压患者延续处方。
(二)中长期:协议处方权的逐步授权
- 认证体系构建:
- 设立“处方药师”专项认证,要求完成临床药物治疗学课程及实习;
- 通过认证的药师可与医师签订合作协议,获得限定范围内的处方权。
- 法律框架调整:
- 修订《处方管理办法》,明确药师处方权的疾病范围(如糖尿病、哮喘)及药物类别(如胰岛素、吸入制剂);
- 建立药师处方责任险,分散医疗风险。
尾段:处方权改革的平衡之道
当前,执业药师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用药安全,而非替代医师的诊断职能。2025年的政策趋势显示,我国正通过电子处方流转、长期处方管理等方式优化用药服务,但处方权仍将是医师的专属权利。对于药师而言,提升审方能力、参与慢性病管理、推动合理用药,将是职业发展更务实的路径。未来,随着《药师法》的落地及国际经验的本土化,有限处方权的探索或将成为改革突破口,但需以不削弱医疗安全为前提。